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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ojhGV9vRO9y-u38E1zk9w | 作者:富文苗 | 发布时间: 2024-06-17 | 34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首先体现在抚养权方面,父母对于子女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子女配偶和父母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这体现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和婚生子女是同等地位。


       子女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终止。



       所以按照《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权利也一样。


04.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05.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一般而言,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


       因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和伦理,也涉及到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能采用强制的方式进行亲子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如其与另一方有亲密关系的证明、载有另一方身份资料登记信息的《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反驳对方主张,既否认亲子关系,又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