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将法定节假日与调休、周六日混为一谈。司法实践中,尤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合同双方对节假日理解存在分歧,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我所二级合伙人、民商一部副首席葛伟超律师接受工人日报采访,从法定节假日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问题成因以及如何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和分析。
不少人将法定节假日与调休、周六日混为一谈。司法实践中,尤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合同双方对节假日理解存在分歧,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日,我所二级合伙人、民商一部副首席葛伟超律师接受工人日报采访,从法定节假日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问题成因以及如何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和分析。

- 华格律师分析 -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共11天。
但之所以不分案例中法院会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周六、周日或者节假日的调休日也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法定节假日”。
一方面主要是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法定节假日”的限缩解释向投保人说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各项法律法规中出现了“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节假日”等不同规定,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针对格式条款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将将周末,以及节假日调休,也看作是法定节假日。
究其根本,主要还是各项法律法规中不同的规定,以及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认识混淆造成的。
《民法典》关于期间的顺延的规定中采用的是“法定休假日”的表述;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因为如果相应的期间届满,相应的诉讼权利就会丧失,例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丧失胜诉权、上诉期届满则丧失上诉权等等;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主要是为了庆祝重要的历史事件、传统习俗或宗教纪念日。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行使用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表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应不同的加班报酬计算标准,而且结合整个劳动法体系可知,该语境中说的“法定休假日”,实际上指的是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