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更是社会层面需要关注和干预的严重问题。文件的出台有助于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特别是在传统观念中,很多人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通过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逐渐推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家庭暴力的氛围。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家庭暴力证据标准
《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包括: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8类辅证包括: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伤情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