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法律、监管与公众意识协同作用的结果。经营者需严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底线,消费者则应主动学习维权知识,避免陷入“保水虾仁”“翻新卫生巾”等消费陷阱。当权益受损时,积极运用协商、投诉、诉讼等途径,既是个人权利的捍卫,也是对市场诚信环境的共建。
(一)【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三)【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大家俗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类产品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四)【格式条款的限制】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五)【质量保障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需对售出商品承担质量责任,若产品缺陷导致损害,消费者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
三、消费者维权路径实操指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家如果存在上述侵犯消费者权利或违反经营者义务的情形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消费者维权可以采取三步走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