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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预付式消费解释解读:十大亮点与消费者三大维权指南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h1Pf-1Yav2xlesNNt5BTg | 作者:李超 | 发布时间: 2025-03-17 | 28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教培等领域广泛应用,但“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卡难”等问题频发,引发广大消费者关注。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直击消费痛点,回应社会关切,旨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责任,打通消费堵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裁判规则,解决“责任主体不清”“举证难”“退款计算标准模糊”等难题。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规范市场秩序,打击恶意逃债行为。今天就《解释》的十大亮点进行全面解读并为消费者维权提出三大维权指南。



一、十大亮点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再升级 


       亮点一: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均属预付式消费,但不包含多用途预付卡(《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


       《解释》主要针对商家收取预付款后,通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多次或持续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产生的纠纷,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该解释。预付式消费涉及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 


       亮点二:扩大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让消费权益多重保障(《解释》第四条、第六条)


        ·“名实不符”责任,名义商家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名义经营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名义商家承担民事责任,名义商家应当依法承担“名实不符”责任。


        · 场地出租人责任,商场若未审核经营者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 清算义务人责任,商家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且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商家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亮点三:多种解释合同条款,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准(《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