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格律师做客融媒《律师说法》栏目,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CxzQ6Z0ir2fjWoVYlSpDg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5-06-03
|
88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5月29日,我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陈丹律师做客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台)融媒宣传栏目《律师说法》,为全社会助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一份法治力量。
5月29日,我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陈丹律师做客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台)融媒宣传栏目《律师说法》,为全社会助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一份法治力量。
为全力推进“八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宣传我省律师行业在推进法治陕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展示新时代我省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切实发挥律师法律专业优势,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陕西律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公信力、传播力,全力打造“陕西律师+媒体”品牌,陕西省司法厅与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台)共同开办融媒体宣传栏目《律师说法》。
栏目中,陈丹律师带来自己团队办理的几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从观众们关心的矛盾点入手,由浅入深的讲解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7月31日,王某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8月21日生一女孙小某。2017年1月17日双方为购买第二套住宅,因此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孙小某由孙某抚养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孙小某自出生后至2022年7月一直跟随王某及其外公外婆生活。2022年7月孙某在既未告知外婆和王某,也未询问孩子意愿的情况下,私自给孩子办理了转学手续,强行将孩子接走。而孙小某一直想和自己的母亲生活,王某也愿意抚养孩子,并且王某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并且在某小区拥有配套的学校,有利于孩子现在及将来接受教育。孩子与外公外婆具有深厚的感情,王某的父母也表示愿意协助抚养。后来,王某找到陈律师,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重新取得孙小某的抚养权。
本案中,孙小某的抚养权在离婚时是归男方孙某的,但自孙小某出生一直由母亲王某及其外公外婆抚养,王某有稳定工作、经济来源,王某的父母也愿意共同抚养孩子;且孙小某已满8周岁,其明确表示想跟随母亲王某生活,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变更抚养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的情况就属于第56条的第三款“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