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一份权利都有法律守护
联络我们
让每一份权利都有法律守护

行业服务 |

 文章详情

刑事责任,究竟怎么“算”?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UyYyxZwkbIIBm6WlG2B2Q | 作者:汶嘉乐 | 发布时间: 2025-06-04 | 9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解读核心要点 -

INTERPRET THE CORE POINTS

1. “完全无责”门槛极高

必须同时满足 (1) 作案时处于发病期;(2) 因精神病导致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实践中,能完全符合此条件的极少。鉴定结论需经严格法定程序。

2. “部分责任”最常见

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本案梁某某即被归于此。这意味着她在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如杀人违法)、后果(会死人)有一定认知,也能部分控制自己行为

因此,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非“免责”)。

图片

3. “间歇期”犯罪全责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和常人一样承担全部责任。

4. “免死金牌”是误解

公众担忧的“精神病=不担责”是片面理解。

即使是“部分责任能力”,也可能被判重刑(如无期、死缓)。是否判死刑取决于犯罪情节是否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即使有精神病,也并非绝对排除死刑(尤其是死缓)。

- 成都案争议点剖析 -

ANALYSIS OF DISPUTE POINTS

· 家属质疑梁某某作案前“携带刀具”、“针对性攻击”、“逻辑清晰”(如问警察“我在这犯法吗?”)、事后“自行就医”等行为,表明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甚至显示出预谋性。

图片

认为“精神分裂症”的鉴定结论可能被不当利用。

· 公众呼吁修改《刑法》第18条,核心诉求是严格限制“无责”和“从宽”的适用条件,防止其成为逃避严惩的漏洞。

强调精神病人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法律应更侧重保护无辜受害者。

04



其他相关责任

不止于行凶者

HUAGELAWYER

该案还暴露出其他责任主体的缺失:

1. 监护人责任:

如果梁某某确系精神病人且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如未有效看管、未及时送医导致其危害社会),根据《民法典》,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 物业安保责任:

案发时保安(65岁男性)未能有效制止、门禁管理(如消防通道常开)存在漏洞,可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