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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早退途遇车祸算工伤?法院判决背后的法理与人情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JD_i2zJ4WmrTd7p2L-ZTPA | 作者:成一铭 | 发布时间: 2025-08-21 | 6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近日,一则“员工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了全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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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第一反应是“早退也算工伤?那公司的规章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

这起案件究竟有何特殊之处?、

法律的尺度又是如何衡量?

今天,华格律师与您一同深入剖析

这起“早退工伤案”

案情简介

HUAGELAWYER

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山西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工作厂区,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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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提出异议:“我们规定下午6点下班,卢某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

但人社局调查发现,自卢某2023年2月入职后,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50至18:00之间,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管理措施。

最终,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历经长达两年的诉讼程序后,终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人社局对卢某因工死亡的认定,驳回电子公司上诉。

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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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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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人社局认定与法院判决,我们必须先看懂本案的核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 时间要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 原因要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 责任要件在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提前7分钟下班,是否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

实际上,法院支持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观点,其判决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工伤”认定的核心精神:保障劳动者权益,并对“上下班途中”进行合理且人性化的扩大解释,即上下班途中的本质是“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