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变,监督启动”:福建继母虐童致死案终审,法律如何回应人伦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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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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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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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不是终点,“启动”亦不是补丁,而是一场接力:死刑复核程序将决定许金花是否罪有应得,审判监督程序将回答刘江是否罚当其罪。
法律在悲悯与严厉之间的精准平衡,
是对正义最好的诠释。
2025年11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2岁女孩被继母虐待致死案”作出终审宣判:继母许金花维持死刑(报请最高法核准),生父刘江维持原判但量刑畸轻问题被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一纸裁定,两条程序,既兑现了“从严惩处”的民意,也暴露了“上诉不加刑”与“罪责刑相适应”的紧张关系。
本案为何“维持”又“启动”?
死刑复核与再审程序如何接力?
未成年人保护还有哪些“最后一公里”?
一审事实:许金花(继母)长期以开水烫、皮带抽、冻饿等方式虐待继女刘某琪,2024年2月5日因女孩“偷吃”一块巧克力,伙同生父刘江连续殴打3小时,致其胰腺断裂、全身多发伤,48小时后死亡。
一审中院判决许金花——故意杀人罪(死刑)+虐待罪(2年),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刘江——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虐待罪(1年),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审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许金花、刘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许金花、刘江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应依法从严惩处。许金花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原判对其以犯故意杀人罪、虐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刘江系被害人刘某琪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采取殴打等手段参与加害刘某琪,纵容、放任继母许金花实施虐待、伤害刘某琪的行为,主观恶性深,原判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量刑畸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许金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江量刑不当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审查重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
• 实务观察:近年来,针对家暴致死未成年人案件,最高法政策信号明确——“当判必判、当核必核”,核准率显著高于普通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