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格律师办案手记 | 接手商铺后反悔,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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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格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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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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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所民商四部王鹏律师、宋一慧实习律师接受一起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被告方的委托代理应诉。该案原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后反悔,要求被告收回店铺被拒,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转让费及损失,法院会如何判决?本期以案说“典”,让我们通过这起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原被告在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空白处手写了补充约定“如烟证办不下来则转让作废”,应当认定为双方就案涉《店铺转让合同》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
原告以被告未能配合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然而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原告接手案涉便利店后只能注销原证照后,自行申请办理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自述自己已经将案涉店铺于2024年11月30日关闭营业,根据双方在案涉《店铺转让合同》中手写条款的约定内容,至此原告再无为案涉店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可能。故,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以2024年11月30日为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部分,法院主要综合考虑的是案涉《店铺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过错及原因力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从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在2024年11月30日已自行闭店,将案涉店铺退租并将货物予以处置,事实上原告已无法将案涉便利店的经营权及店内货物再行返还给被告。
二、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过错来看,原告在接受店铺后即产生悔意,向被告要求解约或再行转让店铺等,其未经充分的调查投资经营,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未能充分预料,对于《店铺转让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而被告明知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关系才能办理,原告未能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导致其经营收入减少系其闭店的重要因素,二被告对案涉《店铺转让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亦存在过错。
故,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案涉《店铺转让合同》未履行部分已经不再履行,对原告主张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房租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原告在接手店铺前没有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更没有对自身的能力进行准确评估,接手店铺后又反复反悔的行为是导致其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即使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但合同的解除会因实际履行情况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并非解除合同后便能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本案中,原告已将店铺转让给他人,客观上合同解除后已无法恢复原状,其本身对合同的解除也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