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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我!《行政处罚法》首次全面修改,7月15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30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情况出现,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

  针对此类突发事件,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表示,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法律规定的“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则主要有三层内涵:一是必须依法。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二是快速处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从重处罚。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样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加强规范非现场执法

  2021年4月,广东佛山高速路“天量”罚单事件被网友曝光,滥设乱设“电子眼”被众多网友戏称为“马路印钞机”。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了舆论热议。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这些事件背后,如何加强行政执法规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成为大众共同关注的重点。

  张晓莹介绍,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

  在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围绕这一新规定,有关部门还将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