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颁布实施了25年、经历过两次个别条文的修改后,行政处罚法经首次全面修改,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
“首违不罚”柔性执法的新突破
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但“首违”如何界定?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解释,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在同一个领域,同一个空间内,第一次有某一种违法行为。
“但在具体实施环节,是否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这些都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徐志群表示,对此,如何避免裁量权“自由”运用、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需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徐志群还提出,要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首违不罚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