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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一句“死了十多个”,江津网民谢某被查处!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OLXVn68mGpUsXNAdoPucBA | 作者:孟双双 | 发布时间: 2026-03-04 | 3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民事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弥补侵权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如本案中的消防员、相关部门)名誉,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此次事件中,谣言针对的是“无特定主体”的公共事件,但如果谣言侵犯了特定个人的名誉权,或者导致相关单位(如视频中的消防部门)社会评价降低,造谣者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拘留、罚款,付出直接违法代价

这是网络造谣最常见、最易触及的法律责任,也是谢某目前大概率面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谢某编造的“火灾致十多人死亡”属于谎报警情类虚假信息,扰乱了公共秩序,警方可依据该条款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也给所有网民敲响警钟:评论区不是“法外之地”,随口造谣亦会被追责。

3.刑事责任:从“行政拘留”到“牢狱之灾”的升级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若虚假信息针对特定个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律师提醒:网络发言“三不”原则

1. 不编造

对未经证实的信息,绝不添油加醋

不编造具体数字(如伤亡人数、财产损失)

不伪造“现场目击”“内部消息”等身份

2. 不传播

看到惊悚信息先核实,不随手转发

警惕“有图有真相”——图片可能是旧闻嫁接

警惕“听说”、“据说”——往往是谣言的开端

3. 不越界

尊重英雄烈士,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