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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经营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转让,被侵权股东可采取的法律救济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律所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3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践中,很多投资者在投资公司后,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由合作股东或公司自身管理层经营,但这种方式显然会存在弊端。比如对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被公司其他人员假冒签署相关文件、无法查阅公司账簿、无法召开股东会议、股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从而失去股东身份等。本文从本所律师实际代理的案件出发,分析未参与经营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转让,被侵权股东该如何救济。

  1案情简介

  2013年1月,康某二人在西安xxx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分别认缴、实缴出资100万元、6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后,康某二人一直未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由公司另一股东计某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活动。2016年10月8日,在康某二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A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股东由康某二人、计某变更为计某、雷某。因康某二人实际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二人直至2020年6月才得知自己已不是A公司股东身份,股东权利早已受到侵害,因此寻求救济。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公司变更股东工商登记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案中,A公司在康某二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8日将二人股东身份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并备案。显然,A公司此次变更登记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

  2可采取的法律救济

  一般来讲,伪造股东签名及股东会决议而转让股权,是行为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该行为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因此,在寻求法律救济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救济方式。
  (一)行政诉讼
  实践中,行为人伪造股东签名实现股权转让,同时也伪造股东会决议,鉴于上述资料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资料而骗取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受害人可向工商登记机关反映或举报,或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恢复原工商登记。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会依法判决撤销工商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恢复原工商登记。但实际又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加之公司的人合性,即使恢复股东身份,也很难恢复股东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也很难公平、顺利地退出公司。
  (二)刑事途径
  2005年6月24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