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6日,路月(乙方)与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甲方)签订《ZEWORD服装服饰授权经销合同》,约定路月首付5万元货款,以ZEWORD的品牌进行经营销售,同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出现了种种无法解决的问题。
2008年11月16日,路月(乙方)与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甲方)签订《ZEWORD服装服饰授权经销合同》,约定路月首付5万元货款,以ZEWORD的品牌进行经营销售,同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出现了种种无法解决的问题。
一、合同约定“甲方已在30日前按《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向乙方书面出具所有信息”,但实际甲方仅仅是注册资本3万元的公司。
二、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质、商标等证明,实际服饰公司根本没有商标,所有的而仅仅是注册商标申请,是一个任何企业都可以取得的受理注册商标申请书。无异于法院的立案证明,不能证明任何判决结果。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批量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爱有关标准”,实际每批产品并没有质量检验证明,其仅仅有一个服装织物的成分含量证明,并非质量合格,类似于这盘“大丰收”菜包含萝卜、生菜、西红柿,不包括土豆、地瓜,能证明的是种类,而不能证明是否可以食用,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四、在含含糊糊的合同条款上写明“为提高配额发货效率”,当初口头约定是网上订货,通过网页选择种类,但实际履行中甲方依据合同进行配货。问题就出来了,甲方给全国各地的加盟商发的都是同样的货物,不考虑地域、季节、民族等因素,统统的解放军绿,让你怎么去销售。因发生纠纷,在仲裁庭上,公司也承认全国货物都一样,约定的是配获制,公司可以决定品种,数量。
四、在随意配货的同时,合同规定公司只负责换货,不能退货,第一种方式:条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要保持包装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那么什么是包装完好?什么是不影响二次销售?扯皮的事情就来了。第二种方式:产品有质量问题的,要在收到后3日内调换,日期首先就是一个问题。服装的质量往往只有等到销售时才能发现,但为时以晚。合同继续约定换货的运输费用由加盟商自己承担,仅仅是几十元服装,换一次不够运输费用,典型的是路月的服装有一件缺少一粒纽扣,路月说给邮寄一个就可以,可公司非要其运回才能给配上,来回运输费用却不及衣服的价值。
配货制造成千篇一律的服装充斥全国,良莠不齐、质量存在问题的比比皆是,甚至给人的感觉是从便民市场买的处理品。由此导致循环的退货制,退回来,我给别人,别人的再给你,就巴掌点的货物全国满天飞满地转,造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寄运输一片繁荣的景象。而你要时刻记住了运输费用可是自己承担,让你捧着怕摔了,含着怕化了,可咽下去更怕噎着。
在你惊呼当初不是这么说的同时,白纸黑字的东西你不能否认吧。就在此时,你的维权意识空前高涨,不能这么倒霉。再次翻开合同,看到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