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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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格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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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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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条件是什么?
(一)向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有效的申请
《行政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行政机关,对于将行政机关作为收件人的信件而言,该信件为行政机关邮件收发部门签收的即可视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没有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申请,按照信访程序进行答复。笔者认为申请人邮寄给行政机关的申请书的信访上载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字样,有助于行政机关快速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这不是一个必须条件,行政机关对于群众来信应当及时分类处理,即使信封上没有载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行政机关也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处理。据此,对于直接寄送给行政机关的信件,无论其信封上是否载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为有效申请,行政机关邮件收发部门签收之日,便是该申请送达行政机关之日。
(二)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
根据《条例》的规定,依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主体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对答复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何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首长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情况比较普遍。虽然行政机关的首长不是《条例》规定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义务主体,但是行政机关首长是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简单否认向行政机关首长寄送申请书的有效性,应当结合信封的外观判断向行政机关首长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等同于向行政机关寄送信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信封外观上载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字样的,可以认为该信件是寄送给行政机关的,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即等同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行政机关的邮件收发部门签收之日便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第二种情况,信封上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字样的,不能一概推定为向行政首长提出申请即是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因为对于不能识别信件内容的来信,通常意义上应当视为行政首长的个人信件,但是基于行政首长是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行政首长阅读信件了解信件内容之时可以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效送达行政机关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