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义之名:当电影《火遮眼》照亮正当防卫与私刑复仇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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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一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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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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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遮眼》的悲情内核,折射出公众对“以暴制暴”的担忧与对正义的渴望。但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正当防卫不是私刑的借口,而是公民在黑暗时刻依法捍卫光明的盾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为“免受不法侵害”,强调动机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利,而非报复或泄愤。
王伟的对抗行为仅针对实施绑架、拘禁的黑帮成员,未波及无关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强调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排除对无辜者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强调防卫对象的特定性。
影片中,王伟采取的暴力手段虽造成了重大损害,但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范畴,因此仍属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黑帮成员对王伟使用致命暴力(如持械攻击、威胁杀人),王伟采取强力反击(如夺械、造成伤亡)属于特殊防卫情形,不构成防卫过当;但若黑帮对其侵害手段较轻,则需以“最小必要手段”制止侵害。
目的必须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例如,抢劫犯正在实施暴力劫财时,可实施防卫。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例如,面对小偷盗窃,不宜直接重伤或致死。
常以“以牙还牙”为导向,手段残忍,远超制止侵害所需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