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 股东代持协议——替人代持股权,风险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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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博、袁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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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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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股权代持——一场看似“帮忙”的小事,背后藏着让人防不胜防的大坑。
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08
“你帮我代持一下股权,就挂个名,不用你出钱,也不用你管事,每年分你10万。”老葛对着小茜,语气轻松。
几年后,公司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把小茜告上了法庭。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脸懵地问法官:“我只是挂名,凭什么让我还债?”
原来,老葛因自身业务限制,不便直接持有本地一家四星级酒店的股份,便口头委托小茜代为持股。两人约定:老葛实际出资、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小茜只当个“名义股东”。
最终,法院判决:老葛负责偿还债务,小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场看似“帮忙”的小事,
背后藏着让人防不胜防的大坑。
股权代持,就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代为持有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效。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被严格禁止。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信息,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股权代持无效。湖南湘阴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王某出资27万元委托某银行职员李某代持该银行股份,双方签订代持协议。
法院认定,该协议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禁止性规定,协议无效,王某仅能要求返还购股款,无法获得股东身份。
工商登记在册即为股东,债权人可要求你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内部代持约定,对外无效。
名义股东想退出,必须找到新的股东接盘。如果实际出资人不配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退出将变得异常困难。
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转回给出资人时,如果股权已增值,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为“股权转让”,要求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这笔税本不该由“帮忙”的名义股东承担。
如果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也可能被卷入刑事调查,成为“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