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别人先动手打了我,我还手打伤了人,会不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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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企行政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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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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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先动手打了我,我还手打伤了人,会不会被处罚?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为精准对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特设立“治安管理处罚普法专栏”。本专栏立足于国企行政业务部办理案件实务经验,旨在深度剖析并解答大家在治安处罚领域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
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只要你的还手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即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即使造成了一定损害,该行为在法律上也不被评价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不应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这彻底澄清了“被打还手即互殴”的认识误区。关键在于准确区分防卫行为与互殴。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判断。
例如,因琐事争执,对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你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对方仍继续侵害,此时你的还击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必须根据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不法侵害,不能仅凭谁先动手就下结论。
在事后向公安机关陈述时,应清晰、连贯地说明事发经过,强调对方不法侵害的先行性、主动性和暴力性,以及自身行为的被动性、反应性和克制性。避免使用“我也很生气就打回去了”等可能被误解为互殴意图的表述。
如果你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时限和流程可以向办案单位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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