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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派出所做笔录没开录像,这份笔录还能算数吗?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hGcUarfLQ7gZVpWkgwCNA | 作者:国企行政业务部 | 发布时间: 2026-07-27 | 55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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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No.046

为精准对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特设立“治安管理处罚普法专栏”。本专栏立足于国企行政业务部办理案件实务经验,旨在深度剖析并解答大家在治安处罚领域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

▸每日一问

派出所做笔录没开录像,这份笔录还能算数吗?


华格律师回答

国企行政业务部-徐彦睿律师

你因为一起治安案件被带到派出所问话,坐在询问室里,却发现墙上的摄像头没有亮灯。你心里犯嘀咕:警察办案不是必须全程录像吗?这份没录像的笔录,以后能当作处罚我的证据吗?

答案是:并非所有办案环节都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划定了六条"必须录"的红线。 一旦触碰这六类情形而未按规定录音录像,相关证据将直接丧失作为处罚根据的法律效力。

第一种情形,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只要你被带进派出所等执法办案场所接受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硬性要求,没有例外。

第二种情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

即便办案人员与你相隔千里、通过视频系统连线,询问和宣读笔录的全过程也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种情形,当场检查场所。

当警察认为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经出示证件后当场开展的检查活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四种情形,当场实施扣押。

对涉案财物或证据实施当场扣押的,从扣押开始到结束,全程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第五种情形,一人执法。

当案件由一名人民警察单独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调解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是规范要求,更是弥补单人执法监督不足的关键程序保障。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六种情形,当场处罚。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时,如果被处罚人对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均无异议,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前提是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此外,法律还对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保障设备的运行安全,任何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录音录像不仅要"录",还要"存得住、改不了",确保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华格律师实务建议:

1. 进入执法办案场所时留意录音录像设备

你可以观察询问室是否有明显开启的录音录像设备。这不是挑刺,而是法律赋予程序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如果设备未开启,你有权当场提出异议,要求依法开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