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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弑母案:死刑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赵智红 李帅欣 | 发布时间: 2021-10-25 | 25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曾轰动全国的"吴谢宇弑母案",因近日曝出二审将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消息后,又一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大部分社会舆论倾向于认为二审不应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并认为这是在为杀人恶魔开脱罪行,但其实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来看,辩方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并非易事。本篇文章中,笔者将对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及死刑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逐一讨论。

  一、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

  1、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14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8条的规定,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人员启动的模式,即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相应诉讼阶段鉴定程序的启动权,而辩方仅享有启动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无启动鉴定的决定权。

  因我国的法律传统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故在刑事诉讼中采用了国家司法人员启动鉴定的模式,这有利于实现案件实体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但相比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双方自由启动鉴定的模式,我们显然也剥夺了辩方单方启动鉴定的权利,这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尤其是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方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利往往就会变成被拒绝权,死刑案件的审判亦无法切实做到尊重生命、保障人权。

  2、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标准

  吴谢宇弑母一案,二审将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想必很多人都会很关注二审法院对辩方的鉴定申请作何答复,这就涉及到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证明标准问题,即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才能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我国法律目前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证明标准并未做具体规定,但从“聂露勇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中法院驳回辩方申请精神病鉴定的理由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启动鉴定的证明标准具体有如下几项内容:(1)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证据可能来源于亲属或者周围人的反映,或来自于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记录等;(2)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3)虽没有明确病史,但亲属及周围人反映涉案对象性格古怪、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4)涉案对象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等有悖常理;(5)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精神反常现象;(6)其他特殊情况,如毒品、酒精依赖史等。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经伟、尹驰法官作为聂露勇一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在对聂露勇案是否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做相关分析时,对证明标准做了如下梳理:(1)其中具有上述1-3项及4-6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2)如果具有1-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鉴定(3)如果具有4-6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再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如果不具有以上6种情形,则可以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