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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疫情现状下“哄抬物价”之法律剖析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1-12-28 | 324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西安确诊病例一直在攀升,疫情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来势凶猛的新冠肺炎疫情可谓令我们措手不及,为了打赢这场抗疫狙击战,一系列法规政策被制定,一系列防控措施被启动,全市市民本着“众志成城,同仇敌忾”的决心共同抗击疫情。

  可就在这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一些不法商贩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案件层出不穷,如“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胜广烟酒副食便利店涉嫌哄抬物价案”“ 西安市雁塔区保升调料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陕西开元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案”等,这些商贩的价格违法行为无疑破坏了市场秩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商贩的违法行为亦影响了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对全市人民勠力同心抗击疫情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法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陕西省价格条例》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二、“哄抬物价”相较于“一般商品涨价”的显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