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看,私自建桥与非法收费行为的确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但在该案中,“为村民谋取便利”私自建桥的黄德义没有强制收费却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这引发了广大群众的同情和对处罚是否合理、当地政府是否不作为的质疑。
近日,“吉林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刑”事件引发关注。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事件始末:

2014年
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安排轮值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收费4年。
2016年-2017年
4月、9月和2017年11月,洮南市水利局三次向黄德义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每次罚款1万元,并让他拆除浮桥。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2019年
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拘留。经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后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但是被驳回。
2023年

6月26日,黄德义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目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案件正在审查中。
一、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看,私自建桥与非法收费行为的确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但在该案中,“为村民谋取便利”私自建桥的黄德义没有强制收费却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这引发了广大群众的同情和对处罚是否合理、当地政府是否不作为的质疑。
1. 私自建桥行为
《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法》第65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