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以参股的形式与社会资本方合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双方设置合作交易模式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以下我们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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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参股管理依法合规、突出主业、
强化管控、合作共赢的四个原则
依法合规是依法治国在国有企业监管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确立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建立互信合作的基础。
突出主业是要服务国家战略,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强化管控是要求严控经营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合作共赢则是要求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之间相互尊重,取长补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3
明确提出严控非主业投资,
不得以“股权代持”“明股实债”的方式合作
在参股投资管理方面要求严格落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规定并提出细化要求,明确提出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以“股权代持”“明股实债”的方式合作。

· 针对参股投资方向要求“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 针对参股投资主体要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且明令禁止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