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以参股的形式与社会资本方合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双方设置合作交易模式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以下我们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予以解读。
· 针对参股投资合作的具体方式,要求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针对参股各方的权利义务设定上要求必须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 针对参股投资的决策问题要求健全参股投资决策机制,强化投资决策统一管理。对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提出的决策权向下授权的问题,一方面要求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另一方面是要求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另外,对于参股投资的一定额度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
在参股出资方面要求对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
#4
在参股股权经营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强调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对于企业治理与管理的积极作用
在参股股权经营管理既对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的履职提出了要求,还对财务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参股投资后评价提出了要求,还强调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对于企业治理与管理的积极作用。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重要参股企业名单,将没有实际控制力但作为第一大股东以及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企业纳入其中,探索实施差异化管理。
在选派的重要岗位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等制度,明确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从严掌握。
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 职务,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还要求委派人员及时掌握并向派出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每年至少1次。
对于对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深入研究论证,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