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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参股投资,不得以“股权代持” “明股实债”方式合作——《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xTQZNDP3cnq2mf7vta4XA | 作者:李超 | 发布时间: 2023-09-14 | 11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 在财务管控方面:重点强调要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


       · 在参股经营投资方面:通过强化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并根据评估等情况分类管控。


       · 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要求国有企业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参股企业党建工作方面:提出原则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和指导为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归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


#5

明确参股股权退出的硬性条件并鼓励以创新方式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 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


#6

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将参股经营投资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


       在监督问责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将参股经营投资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内控体系。



       重点关注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