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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员工因抑郁症离世,工作差错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辞退理由?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cd3OQwZz2bMXui7hEsi7Q | 作者:赵玉倩 | 发布时间: 2023-09-15 | 16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


       · 当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在依照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关系时,还需要注意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由此看来,并非所有的工作差错都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员工的理由。


       1. 只有当工作差错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或达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害乃至于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3. 再或者该工作差错足以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的情况下,才能由公司单方辞退。


       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归纳。


       在何种情况下的工作失误会在司法适用中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1. 法院支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陈某军于2004年8月1日入职A公司,在A公司先后从事销售员工作。2014年3月31日,陈学军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公司制定SFA准则对销售人员进行管理,陈某军已充分了解岗位内容与岗位职责,并保证按照岗位要求忠于职守,若严重违反A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A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解除。A公司可依据政策或经营业务的需要制订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等人事规章制度并公布在公司的网站上,以电子邮件方式提醒陈某军,陈某军应认真阅读并注意上述文件内容的更新,了解最新公布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