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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瑞幸起诉中国瑞幸赔偿100亿泰铢!企业出海,知产布局须先行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vUNeiK-FXlVi98P9Gm5qQ | 作者:葛伟超 | 发布时间: 2023-12-21 | 1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各国对于商标权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商标权地域性的核心在于依据一国法律授予或取得权利的效力范围,即外国商标权人不能依据在特定国家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在其他国获得商标权保护。


(你还能分得出真假吗?)


       从以上对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角度分析可知,案件审理位于被告方所在地泰国,泰国有权利仅仅依照本国的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尽管中国瑞幸在国内注册了商标,但并未在泰国注册商标,根据泰国对于商标保护的“在先注册”原则,再结合泰国皇家50R集团的背景,其结果不言而喻。


三、突破商标保护地域性的可能未注册驰名商标


       据相关专业人士分析,中国瑞幸败诉的决定性因素,最主要还是泰国法院按照申请在先来判定。


       ①泰国“瑞幸”早在2019年就成功注册了“瑞幸”商标。


       ②其陆续在泰国开了多家咖啡实体店并且都处于正常的运营中。也就是说,泰国“瑞幸”不仅在泰国注册了商标,还进行了产业的实际运营,符合泰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在先的情况。


       那么中国企业遇到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被在先抢注后,就没有一丝丝转机了吗?


       或许还可以通过国际公约中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获得保护。


       法律法规:


       《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的商标给予保护,该条规定对于经使用但未注册,或虽注册而未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更为明确:在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当考虑该商标为相关领域公众知晓的程度,包括该商标因为宣传获得的知名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第2条第3款第1项也规定,商标已在该成员国中使用,或获得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不得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