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湖南常德,发生了一起“七姐妹”横穿马路被车撞的车祸事件。经过对现场的调查,交警最终判定“七姐妹”负全责。

该新闻一经报道,交警的行为受到了广大网友的称赞。

但是,笔者从网友中的评论中发现,部分网友混淆了责任划分与赔偿责任承担的概念。
一、概念辨析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根据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从该条规定中可知,在事故发生后,应先由交警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责任确定,明确责任主体,即明确事故是由哪一方导致,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所做的工作属于责任划分阶段。

具体到本案中,交警判定“七姐妹”全责的行为就属于责任划分阶段。在该阶段,并不涉及赔偿问题。
那么,在责任划分又分为哪几种责任类型呢?相应的责任类型对应的赔偿比例又是多少呢?
二、责任类型与赔偿比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严重程度将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类型。
经过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后,交通事故责任的各方才进入到下一个阶段,即赔偿责任承担阶段。
在该阶段,具体赔偿比例与上一个责任划分阶段密切相关。并且,还需要根据具体事故类型来最终确定交通事故各方的赔偿比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交通事故类型划分为两大类: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