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故而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类型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 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 若在保险范围内不足以赔偿的,则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 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则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应按照如下情形确定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情形可知,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不足以足额赔偿受害方损失的,则应当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这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思想。

但是,上述情形并非一味地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进行保护,也存在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分担责任的情形。
若由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共同分担责任,需要有两个前置要件,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七姐妹”横穿马路,且未在斑马线上通过道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