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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二岁男孩杀害女童被撤案——刑事责任能力与未成年犯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LrPP_DWqsNgEPdT_uf0_sA | 作者:牛天豪 | 发布时间: 2024-02-01 | 15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由以上相关法条可知,未成年人触犯刑法时,处理的理念是感化教育、从宽从轻为主,只有在未成年触犯一些重大刑事罪名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同时还要看其违法的手段、情节、罪过形式等方面来考虑其量刑。



       性善论,性恶论的讨论经久不衰,很显然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上偏向于性善论的理念,认为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其心智不成熟,不能做到以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去控制自己的行为,才会触犯刑法,是要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人的认知能力与年龄尽管密切相关,但不是绝对对等的,人们的生活环境、教育程度、经济基础等等因素对人们的心智成长有很大的影响,12周岁的人认知能力未必会低于16周岁的人,此案中未满12周岁的肇事男孩的认知能力未必也会低于14周岁的人,就是这个原因,让关注此次事件的网友们义愤填膺。


       尽管是同龄人,却可能因多种因素导致刑事责任能力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每个嫌疑人的年龄可能不同,即使年龄相同,不同的危害行为在行为人主观上、情节上、危害性方面也差别较大,体现出特殊性,但法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制定,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这就出现了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特殊性的矛盾,这也是此次案件的矛盾冲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