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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嫌疑人依法被刑事追诉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RihvTEtmu2f1Fa8riPyIHQ | 作者:查海欣 | 发布时间: 2024-04-09 | 22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回顾 ——


       ·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


       · 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


       ·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本案将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成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以来全国首例追诉案件。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路径


       我国刑法曾经以14周岁作为有无责任年龄的标准,在法律上推定不满14周岁,没有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但是,从发生过的多起不满14岁的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来看,认为他们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逻辑很难服众。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它并未整体性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例外性下调,对于两种特定的犯罪经过特定的程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图源:澎湃新闻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