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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明星诉法考生名誉侵权败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边界该如何界定?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xfhOq8cuJfuWD9__dHd5Q | 作者:冯锐 | 发布时间: 2024-04-10 | 31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则可推定发表言论的人存在恶意。


/ 法律法规 /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该规定以除外规定的方式,明确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边界,即社会公众在行使监督等权利时不得捏造信息,对相关信息要尽到核实义务,不得用侮辱性词汇贬损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的社会形象或地位受到损害或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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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公众人物对普通社会民众的言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在对公众人物的行为评价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公众人物的评价一定要以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为界限,不要过度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


       ②在评价公众人物的言行时,一定要客观、理性、公平地进行评价,不要捏造、歪曲相关事实;如果怀疑相关的事件可能存在虚假情形,一定要尽到核实义务,或者最明哲保身的做法就是不传播;


       ③在评价公众人物的言行或者相关事实时,一定要理性,不要污言秽语,对其进行辱骂,以避免自己陷入法律纠纷中。


       自由存在边界,没有边界的自由实质上是不自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言论自由亦是如此。希望大家在网上发表相关言论时,一定要做到冷静、理智和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