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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明星诉法考生名誉侵权败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边界该如何界定?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xfhOq8cuJfuWD9__dHd5Q | 作者:冯锐 | 发布时间: 2024-04-10 | 3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吃瓜群体的一员

经常会看到明星起诉维权的新闻


#被侵犯肖像权

#被侵犯隐私权

#被侵犯姓名权

#被侵犯名誉权


这次我们重点讲解下

侵犯名誉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为了便于大家在学习中吃瓜

我们以案分析


某明星诉法考生名誉侵权败诉


       2022年11月,某尚姓明星(以下简称该明星)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李某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起因是李某在某明星的微博评论区留言,“张开血盆大口,吸干旗下小艺人,扒皮、拆骨、敲骨吸髓、骨头渣都不剩”。


       该明星认为,此言论属于贬损性言论,内容虚假,人身侮辱性极强,造成了社会公众对该明星的误解,严重侵害了该明星的名誉权,遂对李某提起诉讼。


       该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某的上述言论并未导致社会公众对该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且该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行为举止被公众评论实在难以避免。




从法院判决来看

李某的言论虽不太恰当

但是并未达到贬损人格的程度


而这也引出了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重点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边界


       要讨论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边界,我们需要先明确三个概念:


  • 什么样的人能够被认为是公众人物?

  • 什么是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 容忍义务的边界何在?


       一、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源自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中。


       在我国,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范志毅与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其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二是自愿进入公众视野。


       本案中,该明星在案涉平台微博有1436.8万名粉丝,为广大普通民众所知,并且该明星本人曾积极参与过各种歌唱类综艺节目的录制,如“我是歌手”等节目,不存在被强迫进入公众视野的情形;主观上积极寻求社会关注,客观上获得了社会的相应关注度,符合上述两个构成要件。



       因此,该明星属于公众人物。


       二、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