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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系统权责界分困境与制度创新 ——以小米SU7交通事故的归责体系重构为视角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9S4e2Vv0dO2Sj9HJitoWA | 作者:牛天豪 | 发布时间: 2025-04-03 | 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时,应从系统来看驾驶员的责任,L2及以下系统因驾驶员需全程监控,事故责任通常由驾驶员承担,经过相关案例检索,法院大多以“驾驶员未及时接管”为由判其主责。L3及以上系统因其在功能激活状态下,驾驶员可短暂脱离操控,但系统要求接管时若响应延迟,责任如何分配?目前国内法规尚未细化。


2.车企产品责任的边界需突破


       事故调查依赖车企提供的行车数据,但数据真实性常受质疑,所以专家指出车企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产品质量法》第41条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在本案遭遇挑战,要想车企需承担连带责任,则要证明事故因系统缺陷导致,但消费者举证难度大,需依赖第三方鉴定机构。


       在技术举证层面,工信部《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规定的30分钟逃生时间窗口被突破,车企需证明其安全设计符合GB/T31498-2021标准。


来源百度百科


       但事故车辆BMS日志的完整性存疑,可以参照美国NHTSA对特斯拉自燃事件的调查程序,可要求车企开放系统源代码进行验证。


3.保险追偿机制的创新需求


       根据四部门最新试点政策,智驾车辆需购买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主体(如车主)承担。车企若存在过错,使用主体可追偿。



       部分车企推出“智驾保险”,但仅覆盖经济赔偿,刑事责任仍需由驾驶员或车企相关人员承担,所以需要构建并实施"技术责任鉴定-保险先行赔付-代位追偿"的新型机制。


4.现行的责任认定规则——“三阶段认定规则”


       智能驾驶事故因涉及车辆所有人、算法开发商、系统供应商等多重责任主体,传统交通事故责任框架面临适用困境。根据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当前已形成阶梯式责任认定体系:


       · 第一阶段:系统未启用状态当自动驾驶系统处于关闭状态时,完全适用传统机动车事故处理机制。驾驶人员需对车辆操控负全责,此时不涉及智能系统供应商的责任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