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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本月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机遇与亮点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xN1M43CH38bzCvJaZVX1Q | 作者:李超 | 发布时间: 2025-05-07 | 130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答: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具体而言:

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相应成本。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形成土地指标交易的收益,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网络、交通等公共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置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提供支持。

当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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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以及成员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即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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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等权利。

三是因生育、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变更成员名册向乡镇、街道和区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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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哪些情况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一是自愿申请退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依法丧失成员身份。

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不含聘任制公务员)等,均会导致成员身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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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特别强调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况。

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