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本月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机遇与亮点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xN1M43CH38bzCvJaZVX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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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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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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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规范化,推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速城乡融合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构有哪些?具体如何行使相关职能?
答:成员大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大会审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成员代表大会与成员大会的表决票要求一致。
理事会,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当有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出席,并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监事有哪些禁止性的行为要求?
答: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等均是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监事不得实施的行为。
特别是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该担保无效。
答: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
当年收益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管理及经营情况监督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要求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要求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