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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本月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机遇与亮点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xN1M43CH38bzCvJaZVX1Q | 作者:李超 | 发布时间: 2025-05-07 | 129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及时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提供查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成员查阅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是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区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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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涉及有关争议事项如何救济?

答:一是增加了检察院监督制度。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农业农村局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受侵害的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位权。针对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及时提起诉讼的,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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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等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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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规范化,推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速城乡融合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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