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磅案例:烂尾风险不再只由购房者扛!银行需承担退款责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PqPD4y_vtQXLMvJbnnJAA
|
作者:李佩坪
|
发布时间: 2025-07-10
|
29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入库参考案例《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商品房出卖人不能交房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时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商品房出卖人自行承担不能交房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时的责任。购房合同解除后,商品房出卖人应按约将购房首付款和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买房人并赔偿买房人支付首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案例一: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7日发布的《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例均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由买房人承担,因商品房出卖人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商品房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房人,而买房人无需继续偿还剩余贷款。
商品房出卖人作为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承担终极还款义务。银行格式条款中“单方转嫁风险”的条款也因不合理加重买房人责任而无效。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