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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相关心得体会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BD9R_xzHNinVFig3e4ocgw | 作者:任思远 | 发布时间: 2025-08-13 | 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未成年案件、检察院会启动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保证侦察方向正确,为后续的刑事指控做好一些基础的侦察工作,避免公安机关对案件理解不透彻,或者是与法检认识不一致,导致在侦察初期出现方向偏差,如出现此种情况,可以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

(七)提高检察院环节辩护工作的重视度。

首先要理解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包括阅卷、提审、写工作报告、指导案件侦查方向、召开听证会、出庭支持公诉,日常其他工作等,多个案件同时办理是常态,所以,检察官工作很忙,并不是想象中的简单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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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对报捕类案件、羁押期限不宜过长的案件、临近起诉或作出决定的案件、律师有效沟通的案件,给予较高优先级,所以,辩护人应当帮助检察官梳理案情、形成专业法律意见、做到良好沟通。

(八)关于认罪认罚。

1.律师要不要建议或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

根据事实黑白曲直、证据充分与否、量刑预期是否能够得到采纳综合考虑,可以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分析认罪认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不是一律“从宽”。

3.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4.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旦认罪认罚后,如果不存在错误及量刑畸重、畸轻、新事实新证据情况下,法院难以进行更改。

5.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幅度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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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

7.“认罚”,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8.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但辩护意见应当对自首单独提出。

9.认罪认罚能否上诉。

二审程序权利必将得到保障,但是上诉效果难以保证,辩护人应当在一审时正确抉择,避免一审具结认罪量刑,判决以后又推翻。

(九)审判阶段的辩护。

庭审前沟通:提交辩护手续时进行当面沟通,对是否参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法律意见是否得到采纳,有无尚未解决的问题,认罪认罚态度如何,后续有无退赃谅解、上缴违法所得的可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