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撞脸”的边界:从伊利VS蒙牛案看“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司法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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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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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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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蒙牛“精选牧场”纯牛奶因包装装潢与伊利“金典”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500万元。文章结合案例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司法认定逻辑,包括四个要件:显著特征、市场知名度、设计近似性及混淆可能性。伊利案中,法院从严认定知名度与近似性,并依据消费者评论等证据支持混淆可能。相比之下,非极高知名度商品如穆堂香鸡精案,法院对显著特征和知名度证明要求更严格。文章指出,司法实践中对高知名度包装采用强保护,重视实际混淆证据,而一般商品则需更细致论证。结语强调包装装潢作为品牌价值载体,司法需平衡防止滥用与促进健康竞争,企业应注重创新与证据体系建设。
(3)混淆可能性的实证支撑:除消费者评论外,法院还注意到两产品均在超市冷柜相邻陈列,销售场景加剧了混淆风险,符合“销售场景易混淆性”的认定要素。
对于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品包装装潢,法院采用“强保护”态度:在近似性判断上从严把握,对通用元素的组合独创性给予充分认可,同时高度重视实际混淆证据的证明价值。
穆堂香公司生产的调味产品采用“以绿色为主要配色,从上至下贯穿包装袋,正面上部突出穆堂香品牌字样,并配有清真食品字样,中间印制产品中文名称鸡精和英文“chicken bouillon”,正面底部印制精心挑选的土鸡、汤锅、胡萝卜、洋葱等炖汤食材,颜色均与土黄色的底色保持一致;包装袋背面也是以土鸡炖熟之后的土黄色为作品底色、左半部分标注产品营养成分表和带有穆堂香帽子的卡通人物形象,右半部分标注产品的用途,包含:炒菜、点心制作、煮汤、火锅、工业化生产等宣传标语。
近些年来,穆堂香公司发现西北地区存在假冒穆堂香商品和仿冒穆堂香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且侵权商品包装简陋、质量低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混淆广大客户和消费群体,伤害消费者的购买利益,对穆堂香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遂向有关法院起诉,部分案例经过二审改判后予以认定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制作了详细的对比表,从全方位进行对比特有元素,主张构成相同或近似:
(2)构成相关公众(固定消费群体和固定销售方式)的混淆或误认
原告的鸡精商品图案早在2006年就开始生产,其消费渠道主要为家庭零售和餐饮行业批零,经过长达近二十年的使用,已经积累了一批固定的消费群体,且该消费群体主要为40-60岁的中老年人群。
原被告均系鸡精等调味品生产厂家,且为清真食品,销售区域均在西北区域。
原告自从2006年成立后,就大力宣传自己的产品,并于2013年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批复。
对于具有非高知名度的商品包装装潢,法院采用“严格审查,谨慎认定”态度:
对显著特征的认定要求更高,对通用元素的组合独创性和近似性判断上依旧从严把握,同时高度重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可能性的认定。
知名度极高的商品包装中,法院往往认可元素组合的独创性,放宽单个元素通用限制;非极高知名度的商品包装中,严格要求设计独特性,排除通用元素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