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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撞脸”的边界:从伊利VS蒙牛案看“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司法认定逻辑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HqKid7BZLNzagVW2o2eZg | 作者:葛伟超 | 发布时间: 2025-10-16 | 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2.知名度证明方面

知名度极高的商品包装中,通常从一般大众认知角度,采纳全国性销售、大额宣传等强证据;非极高知名度的商品包装中,从严要求覆盖范围、持续时间等实质性证据。

3.混淆可能性方面

知名度极高的商品包装中,结合生活销售场景推定,重视实际混淆证据;非极高知名度的商品包装中,需细化认定标准,代入实际消费场景,体现消费方式、群体、部门、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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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认定方面

知名度极高的商品包装中,原告往往能够举证侵权人获益或被侵权人损失的证据作为参考,从而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非极高知名度的商品包装中,因证据自身缺陷。

往往由法院综合原告包装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侵权持续时间等适用法定赔偿,达不到理想的索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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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视觉标识背后的维权困境

和竞争秩序维护

在知识经济时代,包装装潢已经超越了简单的产品包装功能,成为企业品牌价值和商誉的重要载体。只有通过司法保护的不断完善,才能有效遏制“搭便车”行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从伊利诉蒙牛的500万赔偿的大案,到笔者代理的几起案件,可以看出,此类案件认定的标准往往要从显著性认定(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整体组合显著性)、知名度证明(销售区域和持续时间、广告宣传的投入和覆盖范围)、近似性判断(整体对比法、隔离对比法)、混淆可能性(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产品销售渠道和方式、主观意图)等方面认定。

但上述认定标准相较于传统的民事侵权案件,标准较为主观。

前些年此类案件“一审认定侵权,二审改判,再审撤销二审”的司法判决时有发生,因此,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防止知名品牌的视觉标识被滥用,也避免过度保护阻碍行业正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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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而言,包装装潢不仅是商品的“外衣”,更是品牌信誉的载体和市场竞争的武器。唯有坚守设计创新底线,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才能在视觉竞争中占据合法优势,实现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正如江苏高院在判决中所言:“市场竞争应是品质与创新的竞争,而非模仿与混淆的博弈。这既是对行业巨头之争的司法回应,更是对所有市场主体的法律警示。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