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格律师办案手记 | 接手商铺后反悔,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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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格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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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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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所民商四部王鹏律师、宋一慧实习律师接受一起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被告方的委托代理应诉。该案原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后反悔,要求被告收回店铺被拒,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转让费及损失,法院会如何判决?本期以案说“典”,让我们通过这起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王鹏律师具有工科与法学复合知识背景,多年世界500强企业及上市公司法务管理经验,主要专业领域为:公司治理与法律顾问、民商事疑难案件、涉外法律业务,善于为客户提供从战略合规、风险防控到维权和争议解决的全周期护航法律服务。同时积极投入法学研究交流和金融调解等公益活动,先后写作多篇专业文章。
近期,本所民商四部王鹏律师、宋一慧实习律师接受一起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被告方的委托代理应诉。该案原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后反悔,要求被告收回店铺被拒,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转让费及损失,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期以案说“典”,让我们通过这起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本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欲从被告处接手店铺经营便利店生意。双方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166500元,先付136500元,剩余3万元待烟草证办下来时支付,若烟证办不下来则转让作废。
原告经营没几天后便做不下去,表示自己认赔三万转让作废,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后原告又要求被告将烟草证办至第三人处。最终原告将该店铺转让给第三人后,单方通知被告解除转让合同。
双方就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其已支付的转让费136500元并支付房屋租赁损失42300元。
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自2024年10月27日解除,合同金额166500元;
二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转让费136500元及逾期退还资金的占用利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原告造成的房屋租赁损失423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案涉店铺转让的义务,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包含在合同转让的主义务中,且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有为原告办理烟草证的义务。
原告在经营期间未能办理烟草证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原因导致,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尽快办理,原告均以不想经营或其他理由进行拖延,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已将案涉店铺予以转让,客观上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合同解除,原告也无法将案涉店铺返还,故不应予以解除。
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店铺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