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自己的钱” 难办 “自己的事”—— 独居者身后事的法律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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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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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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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未婚未育的蒋女士突发脑出血离世,父母早逝且未留遗嘱,其存款与房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远房表弟垫付医药费后,想用遗产为她购买墓地,却被民政部门告知需经申请、审批及法院审定,流程复杂且标准不明。这凸显了独居群体身后事的困境:为何逝者遗产难以直接用于自身丧葬?
父母早逝,未婚未育,没有留下遗嘱。这个看似平常的人生状态,在那一刻成了遗产处理的“死结”。
为她奔波垫钱的远房表弟,想用她自己的钱为她买块墓地,竟被告知需要申请、审批、法院审定。流程漫长,标准成谜。
一个普通人用一生挣来的钱,在自己人生的终点,却无法为自己服务。这荒谬而残酷的现实,瞬间击中了无数人。
我们储蓄、买房、规划,以为是在为人生积攒确定性。但蒋女士的遭遇像一个冰冷的提醒:如果孤独离场,我们精心构筑的一切,会不会在最后一步彻底失效?
这不是个例,而是一面镜子。它照向中国数以亿计的独居者,也照向每个终将面对衰老与死亡的人:当传统的家庭纽带变得稀薄,社会系统是否为我们“一个人的晚年”,备好了有尊严的出口?
近日,46 岁未婚未育的蒋女士突发脑出血不幸离世,父母早逝且无遗嘱,名下存款与房产成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远房表弟吴先生垫付医药费后,想动用其遗产购置墓地,却被民政部门明确告知“吴先生可以提出申请,支出要在合理范围,且具体标准还需经法院审定”—— 这起热搜案例,直指独居群体身后事的核心矛盾:为何逝者的遗产不能直接用于自身丧葬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经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支付“丧葬费用”等必要支出,该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或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一是“必要丧葬费用” 的认定主体;
二是墓地购置等支出是否属于 “必要费用”。
法律破局
三步合规路径 —— 利害关系人如何动用
无主遗产办后事
作为垫付费用的亲属、生前好友等利害关系人,若想合法使用无主遗产办理逝者后事,需遵循“程序前置、司法定界”原则,核心分三步推进,每一步均明确法律依据与实操要点:
01.确定遗产管理人——
破解“无主遗产处置主体缺失”僵局
2024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先清债务、后定无主” 的流程,本次事件发生地位于上海市,可直接参照这一规范性文件,进而缩短处置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