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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自己的钱” 难办 “自己的事”—— 独居者身后事的法律痛点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tHZ2xy4mX5dgCSD9c57RQ | 作者:朱小敏 | 发布时间: 2025-12-18 | 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申请人:垫付丧葬相关费用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利害关系人(如亲属、好友)或生前欠付债务的债权人。

• 核心举证材料:

①利害关系证明(如吴先生与蒋女士的亲属关系说明、社区/派出所出具的逝者无近亲属证明);

②费用垫付凭证(医药费、火化费等);

③逝者遗产清单(房产、存款等权属证明);

④债权债务关系证据材料。

• 法律效果: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就可以正式履行遗产清理、债务清偿、费用审核等职责,为后续丧葬费用支取扫清主体障碍。

02.界定“合理丧葬支出”—— 

诉讼明确费用边界(最关键环节)

因法律未统一“必要丧葬费用”标准,实践中,须从三方面举证,确保费用被法院认可:

地域合理性

参照当地中等价位墓地标准,避免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奢华支出;

②习俗适配性

结合逝者生前职业、生活习惯;

③费用关联性

仅支持 “直接丧葬支出”(墓地费、墓碑费、火化费用等),后续年度墓地维护费需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

03.费用实现路径—— 

债权追偿或酌情分产二选

路径一:

垫付追偿模式(无长期照料情形适用)

流程:当事人先自行支付墓地、丧葬相关费用→以“债权人”身份起诉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主张从遗产中优先清偿。

核心举证:墓地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费用合理性证明(如当地墓地价格行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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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二:

酌情分产模式(有长期照料情形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

适用条件:当事人对逝者有3年以上长期照料(如日常起居照料、医疗陪护等),单次垫付医药费通常不构成“扶养较多”。

核心要点:将墓地费用、丧葬支出纳入“适当遗产”主张范围,需提交照料事实证据(如社区证明、邻居证言、就医陪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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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误区规避

跳过司法程序,直接要求民政部门支取遗产:无法院裁定前,民政部门无权擅自处分无主遗产,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诉求被拒。

忽视墓地后续维护费用:法院仅支持一次性购置费用,每年数百元的管理费需提前确认由谁承担,并在诉讼中明确承诺。

举证仅靠口头主张:需收集“费用合理性”闭环证据(如当地墓地价格清单、习俗证明、丧葬服务合同等),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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