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自己的钱” 难办 “自己的事”—— 独居者身后事的法律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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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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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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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未婚未育的蒋女士突发脑出血离世,父母早逝且未留遗嘱,其存款与房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远房表弟垫付医药费后,想用遗产为她购买墓地,却被民政部门告知需经申请、审批及法院审定,流程复杂且标准不明。这凸显了独居群体身后事的困境:为何逝者遗产难以直接用于自身丧葬?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申请人:垫付丧葬相关费用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利害关系人(如亲属、好友)或生前欠付债务的债权人。
①利害关系证明(如吴先生与蒋女士的亲属关系说明、社区/派出所出具的逝者无近亲属证明);
②费用垫付凭证(医药费、火化费等);
③逝者遗产清单(房产、存款等权属证明);
④债权债务关系证据材料。
• 法律效果: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就可以正式履行遗产清理、债务清偿、费用审核等职责,为后续丧葬费用支取扫清主体障碍。
02.界定“合理丧葬支出”——
诉讼明确费用边界(最关键环节)
因法律未统一“必要丧葬费用”标准,实践中,须从三方面举证,确保费用被法院认可:
参照当地中等价位墓地标准,避免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奢华支出;
仅支持 “直接丧葬支出”(墓地费、墓碑费、火化费用等),后续年度墓地维护费需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
☑流程:当事人先自行支付墓地、丧葬相关费用→以“债权人”身份起诉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主张从遗产中优先清偿。
☑核心举证:墓地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费用合理性证明(如当地墓地价格行情表)。
☑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
☑适用条件:当事人对逝者有3年以上长期照料(如日常起居照料、医疗陪护等),单次垫付医药费通常不构成“扶养较多”。
☑核心要点:将墓地费用、丧葬支出纳入“适当遗产”主张范围,需提交照料事实证据(如社区证明、邻居证言、就医陪同记录等)。
☒跳过司法程序,直接要求民政部门支取遗产:无法院裁定前,民政部门无权擅自处分无主遗产,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诉求被拒。
☒忽视墓地后续维护费用:法院仅支持一次性购置费用,每年数百元的管理费需提前确认由谁承担,并在诉讼中明确承诺。
☒举证仅靠口头主张:需收集“费用合理性”闭环证据(如当地墓地价格清单、习俗证明、丧葬服务合同等),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