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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家荡产买的房,交不了怎么办?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律所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6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3.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远远超出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应予以调整。因原告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酌定每日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XXX%计算,诉争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人民币XXXXXX元。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女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XXXXX元。

     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被告主张其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是否成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中被告辩称天气及材料要求变化的导致不能如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而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然而政府对材料的要求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就已经确定的并不存在不能预见;
     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建房属长期作业,天气变化应当规划在工期内预留相应时间或适时赶工,并不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况。故被告主张据实延期交房,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被告未能按期交房,延期交房时间应从次日起算。违约金的终止时间,原告要求计算至被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日期。被告则认为应计算至原告实际收房之日。律师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被告通知原告收房,其当时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但原告明知仍同意接收房屋且实际占有,应视为原告同意变更约定的交付条件,应视为已经交付,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原告以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主张实际交付之日后的逾期交付违约金,不应支持。
 
     3.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否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