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期交房案件中这种类型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原告原告在实际收房时明知对方不具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仍完成房屋的交接导致其所主张的违约金不能计算至法律规定的完成备案登记之日。一般业主在发生延期交房时的普遍做法,都是先收房,其他再说,反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