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新规解读:《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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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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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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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产业链供应链治理体系中的专业服务者,应在合规体系构建、交易结构设计、跨境法律风险管理、数据合规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积极发挥专业职能,为企业应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挑战提供系统性、专业化的法律支持,同时应提升涉外法律研究和实务能力,在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贡献专业力量。
2026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首部针对产业链供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为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了法治保障,也是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治理体系的重要里程碑。
对于企业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合规体系,律师提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法律服务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便于理解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立法意义,有必要对该法规涉及的重要概念予以了解。
在学理上通常将“产业链”界定为,国民经济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客观形成的像机械系统链条一样耦合的经济联系,因此形象化表达为“产业链”。
●从纵向维度看:一条产业链往往涵盖了产业的上游(原材料及基础投入品供给),中游(生产制造与加工环节),下游(产品流通、销售与终端消费)诸多环节。同时,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等高附加值活动贯穿于产业链各环节。
●从横向维度看:产业链往往也横跨了不同的产业部门和不同地域。例如广受关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其上游涉及锂矿和稀土材料开发生产,中游涉及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下游则涉及整车组装和销售、售后服务。
供应链关注的是企业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到产品交付的全流程管理。在企业角度,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对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组成的供应链进行精益管理,从而可实现效率最优、供应链安全、价值最大化等目标。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产业链的视角更宏观,关注的是产业内和不同产业之间的协同关系。供应链的视角更为具体,体现的是企业内和企业之间的协同关系。两者并非完全独立的事物,而是从不同角度对行业、企业协同关系的关注。
“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十五五”发展规划纲要则聚焦为: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本次《规定》的出台,既是对上述政策的立法回应,也标志着我国产业链供应链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确立。
产业链供应链是一个既具有柔韧性,又具有脆弱性的复杂系统。它以自由贸易与分工合作为基本前提,具有典型的国际国内公共产品属性,同时极易受不同国别、不同主体、不同目标、不同要素的复杂影响。
因此产业链供应链治理体系,既包括内部治理机制,也包括外部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