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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新规解读:《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WbCoQaZyW4dcPRhE8S_SA | 作者:王鹏 | 发布时间: 2026-04-13 | 9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4.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机制

企业应建立与国家监管体系相衔接的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对于供应链中断、替代来源短缺等风险建立预警和应急预案,对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和长臂管辖等重大跨境合规风险,应建立事前法律评估、事中动态监控与事后救济的完整应对机制。

《规定》第17条特别规定,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关的法律服务。

- 华格律师呼吁 -

律师作为产业链供应链治理体系中的专业服务者,应在合规体系构建、交易结构设计、跨境法律风险管理、数据合规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积极发挥专业职能,为企业应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挑战提供系统性、专业化的法律支持,同时应提升涉外法律研究和实务能力,在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贡献专业力量。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