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新规解读:《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WbCoQaZyW4dcPRhE8S_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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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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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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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产业链供应链治理体系中的专业服务者,应在合规体系构建、交易结构设计、跨境法律风险管理、数据合规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积极发挥专业职能,为企业应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挑战提供系统性、专业化的法律支持,同时应提升涉外法律研究和实务能力,在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贡献专业力量。
- 对于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以及反制措施。
- 对于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既涉及国内法,还涉及外国组织和个人主体,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治理规则,《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已上升为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涉外法治的重要新规。
企业是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节点,传统的供应链管理侧重于效率优化与成本控制,将供应链管理作定位为企业内部管理职能。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已上升为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合规体系由此面临系统性升级的要求——不仅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内控机制,更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基础设施。
对于供应链风险较大的企业,需考虑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纳入现有治理结构及合规体系中。明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对供应链安全的治理责任。在执行层面,可设立或指定供应链安全合规专项职能,统筹协调法务、风控、采购、生产等部门的协同机制,避免合规管理碎片化。
对于涉及关键领域的企业,还应特别关注《规定》第7条关于“关键领域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评估自身是否纳入监管范围,并相应调整内部合规安排。
企业应建立覆盖准入到退出的全周期供应商安全管理机制,主要包括:
●通过准入标准、尽职调查、动态评估建立供应商安全审查机制;
●在交易结构及合同条款中,设计供应链安全条款,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中断情形下的替代供应安排,以及明确违约救济途径;
●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供应商建立风险分级和分类制度。
《规定》第8条和第13条对产业链供应链相关信息的共享与保护作出规定,企业应对照建立相应的数据合规管理机制,对自身涉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核心技术信息和敏感数据资产,建立识别、管理机制,应结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补全数据流转、跨境传输的合规控制措施。